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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英傑盗窃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黄英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8********,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无职业,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7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2020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害人雷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住简阳市**街道。

被害人孙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住简阳市**街道。

被害人邱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住简阳市**街道。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英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黄英来到简阳市简城街道“海上花园”2栋1单元22楼4号,采用翻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雷某某家中,盗得华为手机1部、金色手镯1个、银色手镯1个、玉手镯1个、玉坠1个、项链2条。

2、2020年8月31日3时许,被告人黄英来到简阳市简城街道新民街王府井108号“上画”服装店外,采取破坏门把手,取下U型锁进入店内的方式,将被害人邱某某店内的100余元现金,1瓶红酒盗走。

3、2020年8月31日3时许,被告人黄英傑来到简阳市简城街道新民街王府井106号“曼妮芬”内衣店外,采取破坏门把手,取下U型锁进入店内的方式,将被害人孙某某的一部iPadmini平板电脑盗走,销赃获赃款160元。

被告人黄英傑于2020年8月31日被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监控视频,被告人黄英傑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英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英傑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英傑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英傑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英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英傑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民法院 

检察官:全青飞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黄英傑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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