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黄英兰,女,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区,身份证号码44078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台山市**镇**村**号。2020年1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英兰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英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黄英兰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J2****小型轿车搭载江某某由台山市广海往端芬方向行驶。当天5时许,行驶至台山市S274省道107KM大岭村附近路段时,与同向在前由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损坏及陈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英兰驾车逃离现场。
经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英兰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导致此事故的过错,黄英兰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黄英兰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英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殡葬费5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英兰的供述。
2、证人陈某乙、江某某、李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鉴定意见。
6、有关书证。
7、视听资料。
8、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英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英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英兰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英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英兰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晓婷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英兰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二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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