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茂祥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32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丰县,现住江西省永丰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传唤不到案,于2013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7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5日22时许,曾爱洪(已判决)因其妻子张某乙与被害人张某某(别名张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伙同胡某某(已判决)纠集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持以日光灯金属制成的铁皮刀片到晋江市**镇**村“***”鞋厂宿舍楼三楼,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被害人张某某退入三楼卫生间后向被告人一方扔啤酒瓶,被告人黄某某和曾某某、胡某某各持刀片,与张某甲冲进卫生间,用刀片砍伤被害人张某某头部、左某某、双上肢等。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左颞顶部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枕部+躯干、四肢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2012年6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到永丰县公安局投案,后于取保候审期间传唤不到案。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东省**市**县**镇**村***村一出租房内被揭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破案经过,病历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曾爱洪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证人、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新报

2019年10月24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一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