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黄茶花,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村**号,住武宁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武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茶花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7日,本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2020年7月17日,本院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被告人黄茶花在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等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从某、幸某、胡某、李某、徐某、马某、王某某、阮某、刘某、李某、张某、张某、武某等13人各自经营的超市或者商店购进软金圣、红塔山、软中华等品牌香烟,随后销售给张国宜价值1199098.37元的香烟,牟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香烟;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茶花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和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茶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茶花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茶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相峰
检察官助理:饶三清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茶花现羁押在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