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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荣、沈某某等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5589号

被告人黄荣,男1975****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75********族,**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室。1997年11月因诈骗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1999年9月因嫖娼被治安拘留十五天;2005年9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20523日因涉嫌诈骗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5********,汉族,**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在上海市**区**镇**村**号,现住上海市**区**镇**路**弄**号**室。2012年9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821987********,汉族,**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市**镇**村**村**组**号,暂住上海市**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荣、沈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荣、沈某某、李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起,被告人黄荣、沈某某、李某某经事先合谋,先后数次利用被害人周某甲智力残疾,以带周某甲玩乐为由,诱骗周某甲(经鉴定,周某甲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涉案期间签署借条时应评定为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签下虚假借条,后利用上述借条向被害人周某甲亲属共计骗得人民币98,600元。其中被告人黄荣涉案金额为98,600元,被告人沈某某涉案金额为53,100元,被告人李某某涉案金额为19,300元。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黄荣、沈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查起诉阶段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周某甲、黄某某、周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黄荣、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某某提供的借条复印件、取款记录,证实被告人黄荣、沈某某、李某某骗取钱款的具体过程。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黄荣、沈某某、李某某的到案情况。

3.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黄荣、沈某某、李某某的身份情况。

4.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治安处罚案卷,证实被告人黄荣、沈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5.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周某甲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涉案期间签署借条时应评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6.被告人黄荣、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荣、沈某某、李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荣、沈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黄荣、沈某某涉案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某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荣、沈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荣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明明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荣、沈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人意见函》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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