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黄荣威(曾用名黄伟,绰号“阿威”),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95********,壮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大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7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闭某某(绰号“某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7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镇**村**屯,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0日被大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荣威、许某某、闭某某、吕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荣威、许某某、闭某某、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黄荣威帮助走私分子看路,为帮助走私分子走私冻肉,被告人黄荣威联系大新县公安局应急特警大队在大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下雷中队(下雷收费站旧址)执勤卡点执勤的辅警梁某甲(另案处理),让运输走私冻肉的车辆顺利经过执勤卡点,并答应给与相应的好处费。梁某甲与一起执勤的辅警梁某乙、陆某某(均另案处理)商量后,同意每放行一辆小轿车的走私冻肉就支付人民币1500元的好处费。当天由走私分子方某某(另案处理)组织人员将从越南走私的冰冻肉类拉到大新县下雷镇仁益村后山的林场存放。再由方某某安排被告人许某某、闭某某夫妇帮忙找拉货的司机、搬运工、点货人员等。被告人闭某某联系大新县**镇**村**屯的**被告人吕某某,由吕某某找屯里的村民将走私冻肉装到小轿车上,并在屯里路口帮忙看路望风。被告人闭某某联系李某某、周某某、陆某某等6辆小轿车司机,由李某某等6辆小轿车司机将走私冻肉分24车次从大新县下雷镇布榜屯货场拉运至大新县下雷镇土司庙的货场,中途经过梁某甲等人执勤的卡点。后将走私冻肉驳装到方某某安排前来接货的赵某甲、赵某乙等5人驾驶的5辆依维柯货车运到南宁交货,当天走私冻肉共计18.3吨。过后被告人闭某某将事先谈好在布榜屯驳货的场地费、过路费、工人装运费、看路等好处费人民币8000元交给被告人吕某某,其中吕某某个人分得好处费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现场指认和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荣威、许某某、闭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荣威、许某某、闭某某、吕某某明知是走私分子从越南走私过境的冻肉,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荣威、许某某、闭某某、吕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荣威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荣威、许某某、闭某某、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荣威、许某某、闭某某、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春雷
检察官助理 张素萍
2020年5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黄荣威、许某某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被告人闭某某、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闭某某住址:大新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73790****;吕某某住址:大新县**镇**村**屯,联系电话:18775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九张
3.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