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9〕840号
被告人黄荣辉,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荣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9月29日将案件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黄荣辉谎称自己可以帮助醉驾处罚期内的人办理驾驶证、不通过驾考直接办理驾驶证,骗取刘某某的信任,让刘某某帮其介绍客户,并约定事后与刘某某平分利润。被告人黄荣辉收取了刘某某为其介绍的陈某甲、郑某某、王某某、丛某某、杜某甲等七名客户的“定金”,共计人民币138000元。而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未成功办理驾驶证的原因,并断绝与刘某某的联系。
2018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黄荣辉谎称自己可以帮助醉驾处罚期内的人办理驾驶证、不通过驾考直接办理驾驶证或者将C证升级为B证为由,骗取杜某乙的信任,让杜某乙帮其介绍客户,并约定事后与杜某乙平分利润。被告人黄荣辉收取杜某乙为其介绍的陈某乙、李某某等五名客户的“定金”共计人民币53000元。而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未成功办理驾驶证的原因,并断绝与杜某乙的联系。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黄荣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黄荣辉如实供述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责任协议书、收据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杜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郑某某、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荣辉的供述和辩解;
5.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被告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
7.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荣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荣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9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荣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间处刑,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颖
检 察 员:刘顺彬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荣辉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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