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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莉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黄莉(化名黄梦洁),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暂住本市大岭山镇东兴街一巷**苑**楼**房(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邹忠庆,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日1时许,被告人黄莉与男朋友被害人杨某某(男,殁年33岁,云南省绥江县人)在二人租住的本市大岭山镇东兴街一巷**苑**楼**房内,因黄莉晚归发生争吵。后杨某某用拳头、凳子殴打黄莉的肩膀和后背,用手掐住黄莉的脖子。黄莉挣扎,用脚把杨某某踢下床,并拿起桌子上的一把剪刀对着自己胸口,声称要死给杨某某看。杨某某上前抓住黄莉握剪刀那只手的腕部,意图夺下剪刀,黄莉不肯,紧握剪刀与杨某某来回拉扯,后黄莉用力挣脱杨某某时将剪刀刺入杨某某的胸口,致杨某某受伤。黄莉遂用手机拨打120。120医生到场后确认杨某某已死亡,并拨打110报警。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黄莉带回审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符合被锐器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出血引起心包填塞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胡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作案工具剪刀等物证,报警录音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黄莉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莉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尹小茹

检  察  员:王笑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黄莉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伍册(含检察卷)。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4、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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