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632号
被告人黄薇,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部**,出生地北京市西城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西城区**里**楼**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薇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9月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27日至2019年8月10日,自2019年10月5日至2019年10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薇于2005年至2019年1月间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厦层)担任**职务。被告人黄薇于2007年至2019年1月间利用其能自公司账户提取资金的职务之便以网银转账、现金支票提款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共计3625.649066万元人民币,用于挥霍。被告人黄薇于2019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黄薇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箱包等;2.书证:银行交易记录等;3.证人证言: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单位陈述:被害单位委托的汪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薇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会计审计报告等;7.辨认、搜查等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电子对账单等;9.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薇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刚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薇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0册、补充材料2份;
3.《量刑建议》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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