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378号
被告人黄虎生,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8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住**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22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月1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谭润林,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8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住**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6年7月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3月1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康宗全,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7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住**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9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8月20日刑满释放。
以上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虎生、谭润林、康宗全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先后于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18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先后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黄虎生、谭润林、康宗全经事前合谋,多次以“掉钱分钱”的方式在东莞市**镇、**镇、**镇、**镇、**镇等地骗取他人财物。由康宗全负责驾驶一辆吉利牌小轿车(车牌渝F5****)搭载黄虎生、谭润林寻找作案目标,由黄虎生、谭润林故意掉钱包、捡钱包、分钱、押物保管的方式实施诈骗,搭讪拉拢被害人坐到上述小轿车内,黄虎生、谭润林、康宗全相互配合、掩护,骗取被害人交出银行卡或手机等财物保管并交代银行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等以证清白,然后对被害人说可以排除其捡钱嫌疑,让被害人下车在路边等待,后黄虎生三人驾车就近将银行卡中的钱取出或到便利店扫码套现微信账户内钱款等方式进行分赃。黄虎生三人共骗得被害人胡某某、薛某某、唐某某、朱某某、高某某五人财物共计49316元,各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9月18日8时许,被告人黄虎生、谭润林、康宗全驾驶上述小轿车窜至本市**镇**木材市场大门口马路边,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胡某某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及密码,到附近银行柜员机取走卡内20000元。
二、2019年10月11日7时许,被告人黄虎生、谭润林、康宗全驾驶上述小轿车窜至本市**镇**路一路段,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薛某某的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和一部VIVO牌手机(约价值750元),到附近银行柜员机取走卡内10000元。
三、2019年10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黄虎生、谭润林、康宗全驾驶上述小轿车窜至本市**镇**科技园大门口附近路段,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唐某某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约价值500元)和微信支付密码,到附近便利店扫码套现了微信账户内1326元。
四、2019年10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黄虎生、谭润林、康宗全驾驶上述小轿车窜至本市**镇**村**加油站附近路段,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朱某某的一部坚果牌手机(约价值800元)、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条黄金项链(约价值2160元)、一枚黄金戒指(约价值1080元),到附近银行柜员机取走卡内700元。
五、2019年10月23日9时许,被告人黄虎生、谭润林、康宗全驾驶上述小轿车窜至本市**镇**东风日产门口公交站,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高某某的一部OPPO牌手机(价值2000元)和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到附近银行柜员机取走卡内10000元。
另查明,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虎生伙同杜某某、郑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在江西省于都县、瑞金市、吉安县等地,采取丢钱包、捡钱包、上车分钱、押物保管钱包的方式实施诈骗,共骗得被害人郭某某、黄某某、谢某某三人财物共计15981元。各犯罪事实如下:
六、2018年5月3日8时许,被告人黄虎生及杜某某、郑某某三人驾驶一辆套牌黑色现代牌轿车(车牌渝D3*****)窜至江西省于都县城,在**镇**大道教育局对面候车亭旁看到被害人郭某某,杜某某先下车与郭某某搭话,接着黄虎生下车故意在郭某某边上丢下一个钱包,杜某某捡起钱包后与郭某某商量分包里的钱。为了更好地实施诈骗,郑某某把车子开过来,与杜某某一起诱骗郭某某上车,接着黄虎生也上了车。在车上杜某某、郑某某、黄虎生互相配合、掩护。通过让郭某某证实未捡到钱包的方法,骗取了郭的一张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及该银行卡的密码。后三人把银行卡内的900元钱取走。
七、2018年5月20日7时许,被告人黄虎生及杜某某、郑某某三人驾驶一辆黑色现代牌轿车(车牌渝D3****),窜至瑞金市**镇,看到被害人黄某某在**大楼旁的公交站台旁等车子,由杜某某下车先与被害人黄某某搭话,接着黄虎生下车在黄某某边上故意丢下一个钱包,杜某某捡起钱包后与黄某某商量分钱包里面的钱。后郑某某把车子开过来,与杜某某一起诱骗被害人黄某某上车,接着黄虎生上了车。在车上黄虎生、杜某某、郑某某互相配合、掩护,骗得黄某某的一个黄金手镯(价值12481元)。
八、2018年5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黄虎生及杜某某、郑某某三人驾驶一辆黑色现代牌轿车(车牌渝D3****)窜至江西省吉安县**镇,看到被害人谢某某在一十字路口树下等车,黄虎生下车与谢某某搭讪聊天,接着杜某某下车故意在谢某某边上丢下一钱包,黄虎生捡起钱包后与谢某某商量如何分钱。后郑某某把车子开过来,与黄虎生一起诱骗谢某某上车。几分钟后杜某某也上到车上,在车上黄虎生、杜某某、郑某某相互配合、掩护,将谢某某的2600元现金骗走。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9年10月28日22时许在东莞市**镇站前路**号**公寓**房将被告人谭润林抓获;于2019年10月28日23时许在东莞市**镇**巷**号二楼将被告人康宗全抓获;于2019年10月29日2时许在东莞市**镇站前**号**房将被告人黄虎生抓获。破案后,上述被骗财物均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汽车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胡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黄虎生等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痕迹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虎生、谭润林、康宗全无视国法,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虎生、谭润林、康宗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符策榕
2020年7月28日
附:
1.黄虎生等三名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十册(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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