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衍程,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被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于2018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7日被铜山区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羁押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2019年12月16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衍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 2019 年 1月 1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黄衍程与符某甲(取保候审,另案处理)等人事前预谋,组织陈某甲(取保候审,另案处理)等人,利用符某乙(已逮捕,另案处理)等人银行卡、支付宝,多次帮助符某甲等人提取诈骗所得钱款,并按照取款金额的10%提成。
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7日提取徐州市铜山区被害人陈某乙转账2.3万余元。
2. 2019年7月31日提取湖北省咸宁市被害人雷某某转账3000元。
3. 2019年7月28日提取宿州市吴江区被害人黄某某转账6000元。
4. 2019年7月28日提取江苏省启东市被害人张某甲转账1.8万余元。
5. 2019年7月27日提取山东省临沂市被害人秦某某转账2.8万余元。
6.2019年7月28日提取陕西省西安市被害人冯某某转账1.2万元。
7. 2019年8月1日提取湖北省孝感市被害人刘某某转账3.3万余元。
8. 2019年7月28日提取北京市西城区被害人范某某转账8000元。
9. 2019年7月28日提取山东省信阳市被害人邢某某转账1.4万余元。
10. 2019年7月31日提取陕西省宝鸡市被害人魏某某转账1000元。
11. 2019年7月30日提取浙江省湖州市被害人贺某某转账2.1万余元。
12. 2019年8月7日提取新疆哈密市被害人苏某某转账3000元。
13. 2019年7月27日提取甘肃省兰州市被害人张某乙转账3.7万余元。
14.2019年8月24日提取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害人孙某甲转账3.6万余元。
15.2019年8月7日提取湖北省广水市被害人闻某某转账3000元。
16. 2019年7月31日提取重庆市武隆县被害人骆某某转账6000元。
17.2019年7月31日提取河南省许昌市被害人孙某乙转账2.3万余元。
18.2019年7月31日提取浙江省淳安县被害人徐某某转账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
2.被告人黄衍程及同案犯陈某甲、符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雷某某、陈某乙、张某甲等人的陈述、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黄衍程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衍程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衍程与他人结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衍程于前罪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雯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衍程现羁押于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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