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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观霞挪用资金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三部刑诉〔2020〕638号

被告人黄观霞,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5********,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纳,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在沪无固定住所。2020年4月2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观霞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观霞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至同月23日,被告人黄观霞在担任**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纳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公司下属4家门店的出纳工作之便,以支取营业款、开具公司支票的方式,挪用**公司资金200余万元用于营利活动,至今未退还。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黄观霞在江苏省昆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4月1日至23日,被告人黄观霞在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利用负责管理**公司下属4家门店的出纳工作之便,以支取营业款、开具公司支票的方式,挪用**公司资金200余万元的事实。

2.**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岗位说明、员工信息登记表、工资考勤表,证明2019年4月1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黄观霞在**公司的任职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提供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涉案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黄观霞将挪用资金用于营利活动的事实。

4.**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支票提现凭证、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黄观霞挪用**公司资金200余万元的事实。

5.被告人黄观霞名下四张银行卡的流水,证明涉案银行卡的资金往来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黄观霞的身份情况、到案经过,其无前科。

7.被告人黄观霞的自述及供述,证明2019年4月1日至23日,被告人黄观霞在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公司下属4家门店的出纳工作之便,以支取营业款、开具公司支票的方式,挪用**公司资金200余万元用于营利活动,至今未退还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观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观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观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观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观霞有期徒刑三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卢裕辉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黄观霞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律师:贾某某,联系电话:13916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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