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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训伟危险驾驶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川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黄训伟,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租住达州市达川区南外**社区**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训 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唐某某、张某某共计人民币146.5万元。具体如下:

1.2018年被害人赵某某通过朋友结识被告人黄训伟,黄训伟慌称自己亲人是公职人员,自己和万源、达川区,通川区的部分领导干部关系较好,能拿到不少工程项目,但需要费用打点。2018年12月5日黄训伟以帮赵某某介绍万源市茶垭村修建公路项目需要找领导打点关系为由在通川区步行街花样年华茶楼收取该赵(由雷某某转交黄训伟)现金4万元;2019年6月24日黄训伟谎称帮助赵某某投标达川区赵固镇花椒基地公路项目为由,要求该赵拿22万元作为投标费用去竞标,后该赵在宣汉城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黄训伟22万元;2019年11月15日黄训伟谎称能找到通川区的领导关系帮赵某某承包通川区牌楼社区和二马路党校车库,后在通川区政府门口骗取该赵现金80万元。

2.2015年被害人唐某某通过张某某结识被告人黄训伟,黄训伟谎称自己儿子是前万源市公安局的局长,认识很多达州市的领导干部,2016年其谎称可以安排唐某某的儿子到达川区运管所上班,在达川区金丝街、通川区红旗路富侨、怡清茶楼陆续诈骗唐某某现金6万元;2017年12月黄训伟谎称帮唐某某低价购买政府查封的房产为由,骗取该唐5万元,后因该唐急需用钱黄训伟退回4万元;2018年9月,黄训伟以帮唐某某解决其儿子打架的事情为由,在通川区富侨、怡清茶楼骗取唐某某现金3.5万元,2018年初至2019年5月,黄训伟谎称能帮唐某某拿到渠县老城区街道路面改造的工程需要找领导打点关系为由,在通川区红旗路富侨、怡清茶楼骗取该唐现金6万元,后唐某某去核实上述事情,发现均与黄训伟所述不符,共骗取被害人唐某某20.5万元。

3.2015年被害人张某某通过朋友洪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黄训伟,黄训伟自称自己儿子是前万源市公安局的局长,后又称其儿子任四川省公安厅纪委书记,认识很多达州市以及各个区县的领导干部,可以帮其介绍一些工程,2016年12月6日黄训伟谎称能帮张某某拿到达川区大堰乡水库的管道工程,需要拿钱去跑关系为由,在通川区富侨、怡清茶楼骗取张某某现金8万元;同年12月16日,黄训伟谎称帮助张某某拿到巴中市上河右干段一号开发区的河堤工程需要跑关系为由,在通川区富侨、怡清茶楼骗取张某某骗取4万元人民币。2017年至2019年,黄训伟以帮助张某某拿到通川区达川区乡镇府的翻新工程需要费用跑关系为由,在通川区富侨、怡清等茶楼内陆续骗取张某某8万元现金,后张某某去核实上述事情,发现均与黄训伟说述不符,张某某共计被骗金额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明细、到案经过、微信截图等书证;证人李某某、黄某某证言;被害人唐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证言;被告人黄训伟的多次供述;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训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跃平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训伟现被羁押在达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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