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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证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公诉刑诉〔2018〕176号

被告人黄证,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75********,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镇**村**组。2017年2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4月11日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永顺县公安局决定,2018年3月14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3月23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证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8年6月18日至2018年7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3日12时许,吸毒人员彭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到被告人黄证并要求购买200元钱的冰毒,因为钱不够只给黄证用微信转账180元。被告人黄证收钱后骑摩托车来永顺县**镇“城上城”,并当面给了彭某某约0.3克的冰毒。同日,永顺县公安局民警在永顺县**宾馆将被告人黄证抓获归案。

2018年3月14日,永顺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黄证持有的毒品疑似物,经称重和鉴定,检测出海洛因1.95克,冰毒6.6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证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称重、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证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规定,给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证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对其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瑞勇

2018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证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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