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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谋清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黄谋清,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5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江陵县,户籍所在地江陵县**镇**村,住江陵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本院决定逮捕,因黄谋清患有严重疾病未予执行,2021年1月14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江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谋清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早晨,被告人黄谋清驾驶无号牌(悬挂鄂H****3 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由江陵县**镇**村**组驶往石首市**镇,6时43分,当该车沿兴阳线由北往南行驶至江陵县**镇**村**组路段时,黄谋清因观察路面情况不够,避险措施不当,擦碰行人王某某,致王某某倒地,致使王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案发后,黄谋清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后赵某某、邓某某等人先后驾车碾压王某某身体。经交警部门认定,黄谋清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邓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事发后,黄谋清已赔偿王某某家属全部损失9万元,取得了王某某家属的谅解。黄谋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19]病鉴字第3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5.被告人黄谋清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谋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谋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谋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凡玲

检察官助理:孙燃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86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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