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二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黄赐恩,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5********,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委**组,现无固定住处。被告人黄赐恩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8日、2016年3月31日、2017年2月16日、2017年9月25日、2018年10月25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八个月、八个月、十个月、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30日进行精神病鉴定),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赐恩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赐恩(经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窜至本区温陵路锦江之星南侧的忠义后巷,持捡来的打火机及毛巾,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上述地点的一辆车牌为陕******的白色别克英朗小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000元)点燃,致该车被烧毁。
被告人黄赐恩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残疾人证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赐恩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法医精神病鉴定、关于别克小汽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赐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赐恩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赐恩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赐恩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赐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赐恩经鉴定作案时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赐恩有多次盗窃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思萍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赐恩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副本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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