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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超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黄超,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号。1998年5月26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0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超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黄超饮酒后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龙泉驿区老成洛路由西河镇东街方向往西河镇明珠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老成洛路千禧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被告人黄超当日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39.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超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冬梅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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