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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跃忠贩卖毒品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黄跃忠,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4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栋**单元**,无业。2020年7月21日因吸毒被峨眉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跃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黄跃忠在峨眉山市河畔明珠小区内向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黄跃忠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19包(净重6.37克),毒资300元;从杨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1包(净重0.35克)。经鉴定,上述检材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跃忠为了牟利而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跃忠能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黄跃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艳琼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黄跃忠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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