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刑诉〔2020〕Z141号
被告人黄跃,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重庆市垫江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城**小区**组团**栋**。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彭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彭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跃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跃与被害人周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1月初两人因夫妻感情问题发生矛盾后,周某某便回到重庆市彭水县郁山镇钟鼓村的娘家。2020年1月17日晚上,黄跃与朋友一起在重庆大学城吃饭后便驾驶车牌号为渝A*****的起亚K4轿车从重庆前往周某某的娘家。2020年1月18日凌晨2时许,在周某某卧室内黄跃劝说周某某与其一起好好生活,周某某不同意。之后黄跃中途上厕所返回时在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放在背后的腰带上。黄跃回到房间后继续询问周某某是都愿意与其一起好好生活,周某某还是坚决不同意。黄跃就非常气愤,便手持菜刀朝躺在床上的周某某头部砍了几刀,期间周某某用手抵挡,导致周某某头部、手部被砍伤。经鉴定,周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0年1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跃在渝湘高速彭水西收费站附近的高架桥上被民警抓获。
另查明,被害人周某某对黄跃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
2.书证:到案说明、户籍信息、病历、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冉某甲、冉某乙、冉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跃的供述和辩解;
6.重庆市精卫中心司法鉴定中心[2020]精鉴字第3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彭公鉴(临)[2020]25号《鉴定书》、渝公鉴(黔)(DNA)[2020]0064号《DNA检验报告》、渝公鉴(黔)(DNA)[2020]0040号《DNA鉴定书》;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跃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跃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黄跃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跃到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黄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黄跃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涉案菜刀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志鸿
检察官助理:彭贤高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黄跃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十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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