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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辅军盗窃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黄辅军,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该村。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9月15日被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9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辅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3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2020年4月20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黄辅军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黄辅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下午,被告人黄辅军自海南省澄迈县乘坐班车到达文昌市**镇欲实施盗窃。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辅军便开始在**镇四处寻找作案目标。4时20分许,被告人黄辅军在文昌市**镇**酒店负一楼停车场内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银灰色本田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琼C7****)未上锁。被告人黄辅军便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螺丝刀将该摩托车的车头下的前盖撬开,通过接线的方式启动该摩托车,然后驾驶该摩托车逃离现场,后一路驾车返回澄迈县**镇,之后被告人黄辅军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岱某某(另案处理)。

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案被盗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19年10月30日)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8132元。

2019年10月31日,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在海口市**宾馆**房间将被告人黄辅军抓获归案,并当场扣押手机1部。

2019年11月2日,本案涉案摩托车已被文昌市公安局追回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刑事判决书、犯罪人员详细信息表、刑满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健康检查笔录;

2.证人李某某、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辅军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及手机转账截图、扣押笔录;

7.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辅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辅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1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辅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辅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辅军盗窃财物数额8132元,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辅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对被告人黄辅军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强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辅军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扣押涉案手机1部,现保管于文昌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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