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2517号
被告人张勇明,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管委会**城**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管委会**村**自然村**号)。2014年12月1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月,因吸毒被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因涉嫌盗窃、抢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辉,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管委会**村**自然村**号。2017年1月,因吸毒被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1月,因吸毒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1月14日,因吸毒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辉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以被告人张勇明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并案处理。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该两案分别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和一次,后案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勇明、黄辉多次驾车到南昌县**镇、**镇等地采取用弩射杀的方式偷狗,张勇明负责开车,黄辉负责发射药针,并将所盗得的狗卖给吴某某(另案处理),获利人民币13960元。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勇明、黄辉驾车到南昌县**镇盗狗被发现,遂驾车逃离,与追击的警车发生碰撞后逃脱。警车内的**派出所巡防员龚某某、李某某均受伤,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张勇明、黄辉在南昌县**镇**村**自然村盗狗时被发现,后弃车逃跑,在其所驾的车内查获被盗的4条狗。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黄辉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张勇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吴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万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勇明、黄辉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活体损伤检验证明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勇明、黄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勇明、黄辉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勇明、黄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累犯。被告人张勇明、黄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勇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辉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腾平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张勇明、黄辉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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