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辉,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66********,汉族,出生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号。2013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日20时54分许,被告人黄辉在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档口,趁人不备,盗得被害人刘某某1只茶壶。
2、2019年11月4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黄辉在上述档口,趁人不备,盗得被害人刘某某2只茶壶。
3、2019年11月8日20时54分许,被告人黄辉在上述档口,趁人不备,盗得被害人刘某某1只茶壶。
4、2019年11月25日20时36分许,被告人黄辉在上述档口,趁人不备,盗得被害人刘某某1只茶壶。
被告人黄辉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并销赃。2020年1月16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解放北路与府前路交界处将被告人黄辉抓获归案,赃物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书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辉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辉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辉七个月以上至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宝珠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辉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5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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