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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辉盗窃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黄辉,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系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5年6月被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1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8日晚,被告人黄辉伙同周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均已判刑)驾驶周某某的牌照为湘******的黑色广本CRV越野车,从岳阳市汨罗市到达安化县东坪镇盗窃。次日凌晨,四人在岩嘴湾小区撬门进入**茶业有限公司门面内实施盗窃,被告人黄辉伙同周某乙、周某甲相继搬运了四五趟茶叶等物品到车上,再由周某某整理放入车内尾箱和后排座位上。现已追回的茶叶数量共101件,经安化县白沙溪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48943元。从茶叶店出来后,四人又共同盗窃摩托车,将被害人夏某某停靠在柳树塘小区的牌照为湘******的红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盗走,经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摩托车的价值为人民币4130元。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黄辉被汨罗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摩托车信息、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游某某、郑某某、胡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乙、夏某某的陈述;4.同案犯周某甲、周某乙、周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黄辉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之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智星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辉现被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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