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诈骗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8〕140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6日被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2月7日至2月28日、自2018年3月28日至4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告人黄某使用假身份“张某某”在江苏省盱眙县山水广场搭讪被害人吴某甲,后二人互留联系方式。2016年9月下旬,黄某虚构其在盱眙县某楼盘做工程,并让其同伙吴某乙(身份不详)将事先准备的两桶油送给吴某甲。2016年9月28日,黄某称其公司招投标需要资金骗取吴某甲现金5万元人民币,拿到钱后黄某随即离开盱眙县。

2017 年6 月初,被告人黄某在湖北省随州市神农公园搭讪被害人黄某某,让黄某某教其跳舞,后以“浙江温州人张林”的身份同黄某某交谈,虚构其在随州市文化公园附近的某楼盘做工程管理,并告知黄某某可以与其合伙购进工地建筑材料从中赚取差价。6月13日晚,黄某和黄某某在神农公园跳舞时,黄某假称楼盘开发商发福利,让黄某某开车载其到“公园1978”工地后门,由同伙吴某乙(身份不详)将二人事先购买的两桶食用油送给黄某某。6月15日8时许,黄某拨打黄某某的电话假称要去武汉购买材料,让黄某某准备现金给他,以便从中赚取差价。6月16日10时许,黄某某将现金15万元人民币交给黄某,黄某拿到钱后离开随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黄某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被害人黄某某的身份信息、被害人吴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取款明细单、扣押物品清单、羁押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情况说明、微信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吴某甲的陈述;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光盘4张;5.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硕

2018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被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