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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达海盗窃案)_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达海,男,1959年****日出生于赣州市赣县区,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多次犯盗窃罪先后于1988年8月6日被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6年11月28日被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7月24日被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8月被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8月8日被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抢劫罪,2016年4月25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2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上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达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上午,被告人黄达海乘车来到在江西省上犹县黄埠镇黄埠圩寻找盗窃作案目标,12时55分时左右,乘无人在GOODRIDE好运轮胎店内之机,潜入一楼店老板徐某某房间内,盗窃徐某某放在床垫下面的120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案发后黄达海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2020年6月7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黄达海在上犹县东山镇东山大道126号张某某、郭某某夫妻店内,趁店内暂时无人之机,将郭某某放在桌子上钱包内的750元人民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被害人陈述;5.视听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达海对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达海曾经五次因为盗窃罪,一次因为抢劫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达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达海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达海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盛安

检察官助理:赖媛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上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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