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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进荣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一分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黄进荣,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66******,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五指山市,户籍所在地五指山市**村委会**号,住该处。因故意伤害,于2020年7月5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婷,海南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五指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进荣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黄进荣与被害人黄某甲在五指山市**村委会参加制作糕点培训,期间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培训结束后,黄进荣村委会庭院外准备骑车回家时,被黄某甲手持折叠椅子打头部倒地。黄进荣随手从身旁捡起一块砖头黄某甲身上扔打黄某甲被砖头打中肋部后弯腰,黄进荣见状上前将黄某甲按在地上。尔后,黄进荣将黄某甲带至村委会让大家评理经村委会干部调解,黄进荣到医院包扎伤口,黄某甲回家休息。次日11时许,黄某甲在家中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黄某甲符合左季肋部受到钝性暴力作用导致脾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黄进荣头部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20年7月5日12时许,五指山市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将黄进荣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吴某某、王某某、黄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进荣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DNA个体识别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进荣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进荣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耀经

                                 书记员:张庭畅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进荣现羁押于五指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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