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一分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黄进荣,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66******,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五指山市,户籍所在地五指山市**村委会**号,住该处。因故意伤害,于2020年7月5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婷,海南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五指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进荣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黄进荣与被害人黄某甲在五指山市**村委会参加制作糕点培训,期间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培训结束后,黄进荣在村委会庭院外准备骑车回家时,被黄某甲手持折叠椅子打中头部倒地。黄进荣随手从身旁捡起一块砖头朝黄某甲身上扔打,黄某甲被砖头打中肋部后弯腰,黄进荣见状上前将黄某甲按在地上。尔后,黄进荣将黄某甲带至村委会让大家评理。经村委会干部调解,黄进荣到医院包扎伤口,黄某甲回家休息。次日11时许,黄某甲在家中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黄某甲符合左季肋部受到钝性暴力作用导致脾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黄进荣头部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20年7月5日12时许,五指山市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将黄进荣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吴某某、王某某、黄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进荣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DNA个体识别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进荣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进荣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耀经
书记员:张庭畅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进荣现羁押于五指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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