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迪诈骗案)(公开版)_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黄迪,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41987********,汉族,大学文化,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支行助理****(个人信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路**栋**,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由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黄迪以为贷款客户垫资为由,于2020年3月13日,提供伪造的曲某某、龚某某、姜某某贷款相关材料,骗取被害人高某某的信任,分三次向其借款共计人民币96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

2.被告人黄迪采取同样手段,于2020年3月20日,提供伪造的陈某某贷款相关材料,骗取被害人高某某的信任,向其借款人民币57.2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后于3月24日向高某某返还人民币34万元。

被告人黄迪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9.2万元。

被告人黄迪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姜某某、王某甲、赵某某、

关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迪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迪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震国

检察官助理:张琳琳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迪现羁押于本溪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