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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透华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420号

被告人黄透华,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8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镇**村第**组;曾因盗窃罪,于2012年8月1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盗窃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9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透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晚上19时30分许,被告人黄透华在鹿城区丰门街道嵇师东路4弄27号,撬锁进入101室出租房及105室出租房实施盗窃,因未窃得值钱物品而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照片;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前科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吴密的证言、归案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金华、杨贵才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透华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透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透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盗窃取得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张慧敏

检察官助理:徐若熙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透华现羁押在鹿城区看守所。

2.补充材料叁份共伍页。

3.光盘叁张。

4.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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