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黄邦维,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镇**村**组**号。2008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 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29日,因盗窃被宜宾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进行劳动教养。2011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与其犯前罪被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20年1月14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邦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黄邦维在宜宾市叙州区**大道**店内趁事主周某某不备,用手伸进事主外衣口袋中,将其一部蓝色华为手机盗走。2019年12月16日,经宜宾市叙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2528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赔了失主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邦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十五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系判决宣告以后,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合并执行1年1个月至1年2个月有期徒刑刑罚,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杜 江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叙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件2页;
3.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