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郁秀,男,1970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身份证号码4402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路**号,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区**栋**号。1991年8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5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郁秀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黄郁秀驾驶东风悦达起亚小汽车(车牌:粤FKC****)去到韶关市浈江区**建材家具广场的一处路边,发现事主蒋某某所驾驶的汽车右后侧车窗玻璃没有关闭,黄郁秀进入到该车内,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约4000至5000元。
2019年12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黄郁秀驾驶东风悦达起亚小汽车去到韶关市浈江区**建材家具广场的停车场,盗窃周某某所驾驶的白色小汽车(车牌:粤RCE****)车内红酒一支、女式绿色外套一件,随后驾驶汽车逃离现场。
经韶关市浈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澳大利亚品牌OZLANA绿色外套价值人民币1551.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到案经过、证人证言、微信交易记录,扣押的作案工具,视频资料、视频截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被告人亦供认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郁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丽文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2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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