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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重五盗窃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黄重五,曾用名黄仲武,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乡**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永兴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30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6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20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重五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早上6时50分许,被告人黄重五来到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路三里田村冯家老区一自建房二楼,发现左边一房间的房门未关,于是进入该房间将被害人赵某某放在房间内电饭煲上充电的一部白色某牌手机盗走。经郴州市北湖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805元。

被告人黄重五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重五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重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重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重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重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黄重五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光军

检察官助理:黄腾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重五现被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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