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1〕90号
被告人黄金伟,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住**路**号**单元**号**室,2018年4月1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本案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金伟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初的一天中午、2020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中午、2020年11月4日下午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在其位于南明区**路**号**单元**号**室的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黄金伟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黄金伟的供述;4、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伟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容留他人吸毒三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前罪犯贩卖毒品罪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行为属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品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通话记录一份
3.量刑建议、简易函、认罪认罚文书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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