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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金岗盗窃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黄金岗,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街道**街。2008年1月3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6年10月27日因犯抢夺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金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金岗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黄金岗窜至郯城县汽车站广场,盗窃杨某某鲁******比亚迪轿车一辆,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7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轿车一辆;刑事判决书、车辆信息等书证;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被告人黄金岗供述与辩解;价格认证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金岗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苗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金岗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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