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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金强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黄金强,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为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2018年12月5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金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时许,被告人黄金强至长沙市开福区湘雅医院药学楼1楼104房,趁药学楼1楼104房未关窗户,采用爬窗的方式进入办公室,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等27人存放在该办公室内的KINDLE电子阅读机一台,手机27台。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5223元。

当日22时许,被告人黄金强在长沙市开福区雅逸宾馆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黄金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盗手机已依法扣押并部分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指认现场照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黄金强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金强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抗亢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金强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两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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