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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金彪贩卖毒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黄金彪,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区***栋***单元***号,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栋**单元**号。2015年3月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行政拘留,2018年10月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8月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黄金彪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金彪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1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黄金彪收到吸毒人员张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的用于购买毒品的毒资人民币400元后,微信联系邓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被告人黄金彪拿到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墅溪路宏宇学校门口交给张某某,被告人黄金彪从中获利100元。

2.2019年10月4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黄金彪收到吸毒人员张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的用于购买毒品的毒资人民币300元后,带张某某到南昌市青云谱区墅溪路一农房内从邓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0.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3. 2019年11月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黄金彪收到吸毒人员陈某甲通过微信向其转账的用于购买毒品的毒资人民币200元后,微信联系陈某乙(另案处理)购买毒品,被告人黄金彪从陈某乙处拿到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第二保育院门口交给了陈某甲,被告人黄金彪从中获利50元。

2019年12月7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将被告人黄金彪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人口信息全项查询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张某某、邓某某等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黄金彪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金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彪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3次,即2.25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金彪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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