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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金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公诉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黄金树,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排**号,住天津市南开区**街**园**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5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金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18年11月16日将该案报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8年12月21日决定将该案交办我院审查办理。因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4日、3月15日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2月2日、4月1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3月3日、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黄金树伙同展某某(另案处理)成立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人黄金树以投资地产、工程及公司周转资金为借口,以支付投资人月息2%至6%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分别向王某甲、魏某甲、魏某乙、于某甲、于某乙、黄某甲、霍某某、黄某乙、于某丙、黄某丙、魏某丙、于某丁、赵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15人及通过上述人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人民币共计175129700余元,上述均由被告人黄金树个人掌控和支配,除支付本金及收益回报人民币83562500余元外,其余主要用于放贷、投资、消费,部分款项去向不明,截至目前尚有人民币91567200元无法归还。

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黄金树在天津市南开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展某某、黄某丁等4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魏某甲、于某甲等15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金树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黄金树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湘
检 察 员:王伟波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金树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补充材料4册。

4、审计报告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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