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检公一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黄金欣(绰号黄二娃),男, 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1982********,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鲁山县。2018年12月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2月22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金欣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4月4日延长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退回郑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25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黄金欣到郑州市金水区常砦32号红芳美容美发店嫖娼,被害人李某某对其口交后,因嫖资问题两人发生争执,黄金欣用随身携带的黑色折叠刀捅刺被害人李某某全身多处部位并用手扼压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李某某死亡。黄金欣拿走李某某红色南方高科手机一部、钱款200余元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被他人扼颈、用单刃刺器刺破心脏及肺脏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录音录像等相关物证、书证;
2.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3.证人席某某、康某某、黄某某、史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金欣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欣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远荣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金欣现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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