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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金玲容留、介绍卖淫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黄金玲,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0********,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地为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金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7月起,被告人黄金玲为非法牟利在本市白云区**街**号**房容留、介绍李某某、黄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收取抽成,于2020年8月26日被当场抓获。现场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嫖资人民币1750元、避孕套2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缴获的手机、避孕套等物证;

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金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金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玲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金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金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金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金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文杰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金玲现均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资料2张

3.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避孕套2个、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1750元,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签署《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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