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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金磊、马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黄金磊,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89********,天津市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号。2010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1月2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91********,天津市人,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号。2016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86********,天津市人,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天津市**镇**村**公寓**号楼**门**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门**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90********,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门**号。

上列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3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金磊、马某某、徐某某、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6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黄金磊、马某某、徐某某、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黄金磊、马某某、徐某某、孔某某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赤龙街“湘里人”饭店门口,被告人黄金磊、徐某某与从该饭店就餐后离开的张某某、李某甲、贺某某、杨某甲因发生肢体接触而争执,随后,被告人黄金磊、马某某、徐某某、孔某某共同以拳脚及持店外的木椅对张某某、李某甲、贺某某、杨某甲进行殴打,致李某甲头面部多处损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甲双侧鼻骨骨折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出血、左眼睑多处瘢痕、左眼部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经被害人张某某报警,被告人黄金磊、马某某、徐某某于2019年3月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被告人孔某某于2019年3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金磊、马某某、徐某某、孔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李某甲、贺某某、杨某甲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0000元,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诊断证明书、和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李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金磊、马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金磊、马某某、徐某某、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磊、马某某、徐某某、孔某某肆意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及多处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金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孔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金磊、马某某、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鹏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金磊、马某某、徐某某、孔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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