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建检公诉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黄金铭,曾用名:黄金宇,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7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街**小区**单元**室)。2013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满洲里室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黄金铭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5月27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金铭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9时许,被告人黄金铭来到齐齐哈尔市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找到其朋友被害人鞠某某,黄金铭以打电话为由将鞠某某的OPPOA5型手机拿走,随后趁鞠某某不知离开医院并关机,接着于当日10时许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中环二手手机市场将该手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二手手机商贩于某某,随后潜逃至大庆市将卖手机的600元钱挥霍。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科技局价格认定,黄金铭盗窃的OPPOA5手机价值人民币833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扣押及返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金铭的供述和辩解;
5.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科技局价格鉴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金铭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
2019年9月4日
附:
1. 被告人黄金铭现羁押在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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