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金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址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组**号。2014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2015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5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同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羁押期限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金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中午12时许,犯罪嫌疑人黄金龙在本市锦江区城守街61号龙抄手小吃餐厅内,趁正在店内就餐的被害人彭某某照顾身边的孩子不备之机,拿走其放在桌子上的馥蕾红色华为牌mate20Pro型(内存128G)的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652元,继而携赃逃离现场。同月23日早晨,犯罪嫌疑人黄金龙在本市锦江区人民东路锦城艺术宫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黄金龙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犯罪嫌疑人黄金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犯罪嫌疑人黄金龙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赖 红
附:1.被告人黄金龙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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