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207号
被告人黄金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1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金龙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0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0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黄金龙在本市青羊区**街**号附**号“**”快餐店内,趁被害人周某某结账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外衣右侧口袋内的一部白色苹果12手机(经鉴定,价值692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赃物已销赃耗用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黄金龙在本市青羊区**街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金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金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冬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金龙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提讯证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换押证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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