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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鑫毅、黄泽斌开设赌场案)_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富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黄泽斌,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2019年9月10日因开设赌场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93********,汉族, 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村。2019年9月10日因开设赌场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执行。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泽斌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左右,被告人黄某甲通过租用网络平台设置赔率的方式,搭建赌博网站,并将网站账号及密码发送给被告人黄泽斌,由黄泽斌担任该网站的代理。2018年2月,黄泽斌通过网络联系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的孙某某(另案处理),由孙某某组织他人在该赌博网站投注,并以“北京赛车”、“幸运飞艇”、“澳洲幸运石”等时时彩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黄泽斌将从孙某某处接收的赌资,通过其本人及黄某乙(黄泽斌姐姐)的支付宝账户与黄某甲结算,黄某甲再将网站“盘口”结算赔率的金额及酬金(赌资额2.9%)支付宝转账给黄泽斌,最终由黄泽斌向孙某某支付赢款及酬金(赌资额0.5%-2.5%不等)。期间,黄泽斌以人民币1,000元至1,200元的单价向孙某某售卖“机器人”赌博软件20次,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经鉴定,2017年10月至2019年月10日之间,被告人黄泽斌接受孙某某转账赌资人民币2,756,534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250元;被告人黄某甲接受被告人黄泽斌转账赌资人民币1,703,602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58,157.5元。

经侦查,被告人黄某甲于、黄泽斌于2019年9月10日在福建省南安市罗东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有银行卡、iPone(白色)手机、笔记本电脑等

2. 书证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支付宝账号转账情况等;

3. 被告人黄某甲、黄泽斌的供述与辩解;

4. 齐齐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安联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泽斌开设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甲、黄泽斌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对其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泽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泽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维 维

检察官助理:冷念强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黄泽斌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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