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黄铁山,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监利市**乡**村**号,无业。2013年7月12日因盗窃被监利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9月29因犯盗窃罪被监利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刑期自2015年5月4日至2016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监利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3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5日由监利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铁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8时许,被告人黄铁山来到监利市**镇**街伺机扒窃作案。黄铁山趁被害人胡某甲在**路**酒店门前路段等候红绿灯时不备,从胡某甲上衣右侧口袋扒得苹果手机一部。路人胡某乙发现后当场抓住黄铁山,黄铁山将盗窃的手机归还胡某甲。经监利市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2.黄铁山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胡某乙、龚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5.监利县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方位、现场照片;7.被告人黄铁山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铁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铁山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铁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铁山有累犯、盗窃金额3200元、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红萍
检察官助理:王珏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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