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一部刑诉〔2020〕Z103号
被告人黄镇南,绰号“阿狗”、“酒鬼”,男,1958年7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5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号,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巷**号出租屋。2016年10月9日因盗窃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27日因盗窃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未遂),于2018年11月19日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镇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镇南多次在韶关市武江区、浈江区范围内盗窃摩托车和电动车,总价值共计1084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23日12时许,黄镇南在武江区**医院前的天桥下将一辆红色幸福牌HB125T-16A女装摩托车盗走,同年11月27日黄镇南将该摩托车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某。经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164元。
2.2020年2月某日,黄镇南在浈江区南郊一公里**店门前将一辆紫色比德文欧韵-3A电动车盗走,同年2月26日黄镇南将该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邱某某。经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400元。
3.2020年2月某日,黄镇南在武江区**巷路边将一辆银色山洋牌电动车盗走,2月下旬将该电动车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经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840元。
4.2020年2月某日,黄镇南在武江区**医院正门电动车停放处将被害人韩某某的红色松吉牌TDR189Z电动车盗走,同年2月26日将该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某。经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671元。
5.2020年2月某日,黄镇南在武江区**医院地下停车场入口前单车停放处将被害人陈某某的银色五羊牌五羊60V电动车盗走。经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405元。
6.2020年2月29日凌晨,黄镇南在武江区**路**餐厅旁的人行道处将被害人刘某某的红色立马牌LM800DQT-4电动车盗走。经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610元。
7.2020年3月1日凌晨,黄镇南在武江区**小区侧门**店铺门口处将被害人宋某某的宝蓝色川田牌TD-303M2电动车盗走,同年3月5日将该电动车以400的价格出售给尹某某。经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黄镇南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镇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镇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镇南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黄镇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陈创鑫
检察官助理:苏幸儿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镇南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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