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黄镇涛,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9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广州市南沙区**镇**村**街**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镇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杨宏康的意见,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黄镇涛在本区东涌镇,谎称要与被害人陈某某合伙做手机生意,后多次编造批发的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需要缴纳罚款和保证金、银行账户被冻结需要刷流水等虚假事由向陈某某要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968439元。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黄镇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镇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镇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镇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涉案赃物未能追缴,酌情从重处罚。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黄镇涛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黄镇涛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飞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镇涛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依法扣押的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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