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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镇漂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黄镇漂,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651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天河区**街**巷**号之**。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镇漂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11月1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7月10日,陈某甲(已判刑)因女儿被强奸一事而与陈某乙(己判刑)商议如何抓获并教训被害人李某某。随后,陈某乙邀约了汤某某、林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前来帮忙。次日上午,汤某某约被告人黄镇漂与其一同去帮陈某乙。被告人黄镇漂同意后,和汤某某一起与陈某乙、陈某甲、林某某等人汇合。当日下午3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应陈某甲女儿之约来到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东路附近,被告人黄镇漂与陈某乙、陈某甲、汤某某、林某某等人即上前抓住被害人李某某并对其进行殴打、捆绑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被钝器暴力作用头部,造成大、小脑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中枢神经功能衰竭死亡。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黄镇漂与被害人黄某甲在广州市天河区**村**路**号**处因之前合作的事宜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黄镇漂持刀捅刺被害人黄某某左腹部一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7月23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市天河区**路**花园**栋**梯**房抓获被告人黄镇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匕首等物证;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叶某某、黄某乙等证人证言;

4.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黄镇漂和同案人陈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镇漂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爱纯

                           2020年4月26日

附:

1. 被告人黄镇漂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七册、光盘九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扣押匕首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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