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黄镇,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某**村**号,住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某**院。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4日被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6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9月13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黄镇窜至黄石市铁山区**路**巷**号*栋三单元**室被害人曹某甲的房屋内,趁室内无人之机翻窗入室,盗走室内的飞鹿牌KC-26型空调1部和格力KFR-32GW/(32592)NhAa-3型空调1部,并将两部空调卖给了收旧空调的杨某某,所得赃款390元被黄镇打牌输掉。经鉴定,被盗的格力KFR-32GW/(32592)NhAa-3型空调价值人民币2134元。被盗的飞鹿牌KC-26型空调价值无法鉴定。案发后,被盗的两部空调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曹某甲。
2、2019年5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镇伙同曹某乙(另案处理)窜至黄石市黄石港区**小区**栋**室,趁室内无人之机,盗走绍兴女儿红黄酒4瓶、河北邯郸丛台白酒2瓶、拉斐红酒1件,二人准备骑摩托车离开小区时,被**公园小区**发现,曹某乙被当场抓获,被告人黄镇趁机骑摩托车逃走,并在其身边发现被盗的酒。经鉴定,被盗的绍兴女儿红黄酒及河北邯郸丛台白酒共计价值人民币2092元。被盗的拉斐红酒价值无法鉴定。案发后,被盗的绍兴女儿红黄酒及河北邯郸丛台白酒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报案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程某某、曹某甲陈述;3、证人曹某乙、王某某、胡某甲、胡某乙、杨某某、黄镇某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5、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6、被告人黄镇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2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镇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黄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若文
2020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镇现被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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