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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闽生盗窃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1〕Z32号 

  被告人黄闽生,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61********,汉族,专科毕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号。因盗窃罪于2012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盗窃罪2015年3月被判处拘役5个月;因盗窃罪201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20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闽生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5日9时30分左右,被告人黄闽生窜至福州市台江区医科大学教职工宿舍附近,盗走被害人林某某放置在门卫室外的的快递(李锦记薄盐生抽1750ml*2瓶酿造酱,购买价格为39.8元)。

2、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黄闽生窜至台江区上海新村,盗走被害人陈某某一条女性内裤(购买价格约为人民币13.5元)。 

3、2020年10月8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黄闽生窜至台江区嘉园屯新村14座附近,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电动车上的快递(三盒燕窝,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040元)。

4、2020年10月25日6时许,被告人黄闽生窜至台江区三保园8座附近,盗走被害人游某某晾晒此处一套运动服(购买价格为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监控截图、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复函、侦查报告;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游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闽生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闽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闽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593.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闽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闽生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闽生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对其量刑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琴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闽生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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