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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阳、岩某某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889号

被告人黄阳,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街道**村**自然村**号。2014年11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3月26日因吸毒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5月15日因吸毒、提供毒品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岩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镇**街**号。20054月因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4月因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1月因盗窃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27月因漏罪押回重审,于910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执行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20131010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911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1125日因吸毒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6420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2016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阳、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29日、2020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黄阳的犯罪事实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阳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吸毒人员蓝某某、周某某贩卖含有可待因成分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商品名称“奥亭”,以下简称“奥亭”),次数共计三次,贩卖奥亭数量共计30包。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9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阳在安吉**宾馆旁路边向蓝某某贩卖10包奥亭,收取毒资120元。

(二)2019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阳在安吉**宾馆旁路边向周某某贩卖10包奥亭,收取毒资120元。

(三)2019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阳在安吉县**街道**厂门口向周某某贩卖10包奥亭,收取毒资120元。

2被告人岩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岩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吸毒人员许某某、朱某某贩卖奥亭,次数共计两次,贩卖奥亭数量共计30包。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岩某某在孝丰**大厦**KTV门口向许某某贩卖奥亭15包,收取毒资210元。

(二)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岩某某在孝丰**大厦**KTV门口向朱某某贩卖奥亭15包,收取毒资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微信截图、人口信息等;

2.证人蓝某某、周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阳、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电子数据检察、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阳、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其中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阳、岩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各自贩卖毒品可待因,其中被告人黄阳为多次贩卖,情节严重,上述两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建国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阳(138********)、岩某某(139********)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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